金报讯(通讯员 李义山 陈莹 记者 周祎见习记者 郑振国)自称掌握性爱录像,要求被害人花钱买“平安”,年仅24岁的余某自编自演了这场“艳照”案。其实,所谓“艳照”只是一场虚构,最终余某被海曙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近日,海曙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掌握对方“艳史”趁机勒索
被告人余某,24岁,无业,平时酷爱上网聊天。去年,他在网络上认识了网友朱某。在聊天过程中,朱某谈到了自己的情感史:有好几个男朋友,均有染。余某一听很气愤,朱某作为一个女孩子,居然脚踏好几条船,起初对朱某的好感瞬间全无。为此,余某决定要好好教训她一下。
今年4月底,余某想到经常有人拿“艳照门”勒索对方,朱某有那么多男朋友,肯定可以抓住她的把柄。于是他买了一个新手机号,匿名发短信给朱某,谎称自己受人委托,掌握了她和别的男人的性爱录像照片,现在向她要一万块钱,不然就把录像、照片公布于众,让她身败名裂。
去宾馆房间拿钱警方早已恭候
突然收到勒索短信,朱某手足无措,她实在想不起来到底是哪个男友勒索。
2009年5月3日,余某发短信给朱某,希望第二天晚上在海曙江夏公园见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随后,他改变了主意:公园目标太大,容易被警方逮住;朱某有可能认出自己,可以事后报警。为此,余某再度发短信表示交易地点改变,在海曙区大沙泥街某宾馆房间内。朱某先将钱放入房间内,等自己拿到钱后,再告诉她性爱录象放哪里。
朱某一边答应余某的要求,一边报警。当晚,海曙警方提前布控,将前来取钱的余某当场抓获。经审讯,余某并未掌握任何关于朱某的性爱录像、照片,纯粹瞎编。
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罪。但在着手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结合该案犯罪情节和余某的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