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8月24日电(见习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郭文婷)今天,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该案的原告是宁波某高校法学院的H教授,而被告是他的一名女学生S同学。原告H教授要求被告S同学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誉,在宁波的市级媒体上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H教授在起诉书中写到,他曾担任过S同学的学科老师。二00九年八月四日,有媒体报道题为《女生称不愿当教授情人,毕业论文遭卡》。该报道以S同学的自述为主要内容。自述中提到原告H教授曾多次骚扰她,要求她做情人,而她没有答应。二零零九年六月,她面临毕业,按规定参加论文答辩,一辩和二辩均未通过。她认为这是因为“其不愿当教授情人,毕业论文才遭卡”。S同学在报道中还披露该校法学院一位女老师告诉她,自己也曾多次受到H教授的骚扰,只是苦于H教授是领导,敢怒不敢言。
H教授说,S同学在报道中所述的事情完全与事实相违背,自己为人师表,从未有过骚扰被告和女教师的行为。被告的论文未能在一、二辩中通过,与他没有任何关系。这些,都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是在编造和散布谣言。媒体报道刊登之后,被国内多家媒体、网络转载,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极大地损害了他的名誉及身心健康。
H教授的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冯浩律师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他人用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被告S同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当记者问,为什么只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冯律师转达了H教授的用意,H教授认为名誉是无价的,精神损失没有办法衡量,而且刚毕业的学生经济能力有限,他并不想在经济上为难学生,只是希望能恢复名誉。
目前,江北法院已受理了H教授的起诉状,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