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袁爽 通讯员史建发)浙江台州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郭人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贿赂,为其在案件上打招呼,在 2000年至2008年他先后多次受贿合计人民币12.26万元、美元1万元。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郭人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没收郭人华的受贿犯罪所得。
53岁的郭人华站在审判席上,一言不发。据了解,他最初一笔受贿是为一起经济案件打招呼而收受的贿赂款。
2000年夏天,杭州一家公司因经济纠纷,将台州某摩托车有限公司起诉至台州市中级法院。台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
公司账号解冻,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现金担保。为了能用其他资产进行担保,企业老总李某通过时任台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的郭人华的关照,使事情得以顺利解决。为感谢郭人华的关照,李某送给郭人华人民币2万元,郭予以收受。此后,郭一发不可收。
与眼下好多受贿案相类似,郭人华受贿案中,记者也看到了“贪内助”的影子。郭人华收受的贿赂款中,郭妻蔡某经手收受的款项就达4万元。如2002年3月份,郭人华为黄岩人蒋见所犯的案件在二审时给予关照,使原本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案件经二审后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蒋见的长辈为感谢郭人华对蒋见案件的帮忙,于二审判决后不久邀请郭人华夫妇等人去黄岩游玩、吃饭。在黄岩一酒店,将2万元现金送给郭妻蔡某,蔡予以收受。蔡将此事告知郭人华,郭予以认可。
去年12月,浙江省检察院依法将此案移交绍兴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2月23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决定逮捕郭人华。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该案。今年7月22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郭人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2.26万元、美元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