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判决,认定被告陶伟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第二次判决,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判一年零六个月
■第三次判决,利用教育管理之便与女生强行发生性关系,强奸罪成立
南充仪陇县一名初二女生被班主任老师“那个”了,检察机关两次都以强奸罪起诉,法院两次都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刑期从两年改为一年零六个月。受害女生通过网络求助,哭诉自己的不幸,此事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8月10日,仪陇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这名教师四年有期徒刑。
女生日记我遭班主任奸污了
板桥乡是远离仪陇县城的一个边远乡镇,板桥小学分为小学和初中两部分,小萍是板桥小学初中部的学生,父母长年在广东打工,小萍姐妹俩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由于学校离家太远,小萍和妹妹平时都住在学校。
2007年6月,在城里读书的表姐放假回家,无意中看到了小萍的笔记本,发现小萍在笔记本中记录了她曾遭受老师陶伟强的奸污。小萍的表姐当即赶到学校询问小萍,小萍哭了,告诉表姐笔记上记录的都是真的。表姐告诉了小萍的家人,鼓励小萍向学校及公安机关报案。
小萍出事时刚过14周岁。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2007年8月1日,经仪陇县检察院批准,对陶伟强予以逮捕。当年10月23日,检察机关向仪陇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陶伟强涉嫌犯有强奸罪。
检方指控老师将手伸向3女生
31岁的陶伟强1998年毕业于仪陇县师范学校,毕业后即在板桥小学工作,案发前他已在板桥小学任教9年。案发时他是初中部某班的班主任。
仪陇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06年10月20日早上,被告人陶伟强以接电话为名,将本班学生小萍骗到寝室。小萍到后,被告人陶伟强将门反锁,强行将小萍抱到床上将其强奸。之后又以接电话为名或以不调换座位相威胁,多次将小萍强奸。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还显示,在陶伟强一案中,小萍并不是唯一的受害人。仪陇县检察院指控,2005年秋季的一天晚上,陶伟强以批改试卷为名,将本班学生小文骗到寝室后对其进行了强奸,还对另一名女生有强制猥亵行为。
相隔两年“强奸”证据咋个举?
6月15日第三次审理之前,陶伟强一案曾在仪陇县法院两次不公开审理。对于检察机关的强奸罪指控,陶伟强的辩护律师作
了无罪辩护,他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由于报案时间与发案时间相隔较长,3名受害人均为未成年人,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检察机关所提供的多是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笔记、被害人妇科检查证明、同学听被害人讲述等证据,缺少直接物证。法院两次判决,都认定陶伟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只是在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刑期从第一次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减为一年零六个月。
对于法院的两次判决,陶伟强两次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被害人小萍也不服,通过多种渠道向相关部门申诉,向社会公开呼吁。
三次审理强奸罪名成立获刑4年
出事后,小萍被父母接到深圳,第三次开庭前,仪陇县公安局远赴深圳对此案进行补充侦查,为此案第三次审理提供新的证据。检察机关第三次仍以涉嫌强奸罪起诉。
考虑此案影响重大,仪陇县法院邀请人民陪审员、县妇联副主席陈静组成合议庭参与该案件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陶某利用班主任的身份条件,找借口将该班时年14岁的女学生小萍叫至其学校寝室,将房门反锁,强行与小萍发生性关系。之后的一天晚上,陶伟强又令小萍到其寝室,趁机将其留在寝室过夜。
法院认为,陶伟强身为教师,利用教育管理之便与女生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受害人为化名)
专家解读
间接证据可发挥重要作用
法院第三次认定强奸罪名成立,是否就有了新的直接证据,法院在性侵害案件中该如何采信间接证据呢?仪陇县法院负责人表示,此案已经上诉,不便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