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审“株连”就是制造身份歧视
目前招收警察,直系血亲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基本免谈。有人认为,这样规定虽然有些不近人情,但也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利益。而法律人士认为,这样的招录行为存在重大缺陷,是在制造身份歧视。
专家质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中关于亲属犯罪就不能当警察的规定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人是独立的,行为由法律制约,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个人法律责任只能由自己承担,不能让其他人来承担,即使在最严厉的刑事犯罪领域,也都严格奉行“罪责自负”的原则,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也不允许株连到无辜的亲友。
况且,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只要受到公正合法的裁判,那么犯罪行为人按照国家的处罚服完刑,其社会危害性就应该消除,国家不能再给予不合理的责任承担。服完刑后表现良好,也就说明当初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国家不应该让其亲属再承受不利的法律责任,要犯罪行为人的亲属为其行为负责,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
从立法目的来看,之所以限定人民警察或者公务员报考条件,是为了保证报考者录用以后能够更好地履行公职。依据相关法律,公务人员招录应该对考试成绩优秀并进入考察范围的人选全面考察,考察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如果以报考者有个舅舅正在服刑,或者其父母曾被拘留来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既不全面,也不客观,更谈不上公正,而且这与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毫无关系。因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具体规定本身就与《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相矛盾,属于政府部门规章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
人的出身无法选择,谁愿意成为罪人之后?纠结于考生是否有一个干净的政治出身,并因为他的亲人违法犯罪就歧视他,其实是在以政审的名义制造身份歧视。因此,政审的内容应该变得宽容和多元,政府应该用人以才,并致力于消除就业歧视,不应该出现家族“株连”的情况。 J179
法律速答·劳动
问: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能作为判案的依据吗?
答:有些劳动纠纷,规章制度对判决的结果能够起到关键作用,但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对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有非常明确的要求,一是要通过民主程序,二是要公示让劳动者知道。
问:在诉讼中对作为原告的员工有利的证据,被告用人单位是不是也必须出示?
答:要根据员工的请求来决定举证责任在哪一方。比如,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就要负举证责任。
问:我在一家股份公司上班,公司改制,我所在的工作部门被撤消,公司要求我辞职或者去子公司工作。可是我并不想去子公司上班,难道只能辞职吗?
答:如果你不同意到子公司工作,你的单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让你提出辞职。
问:我们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能这样解雇员工吗?
答:用人单位应该对处于末位的职工进行培训或调换岗位,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后,该职工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问:我的试用期已满,用人单位是否还能够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用人单位不能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问: 我们单位没有给我上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谁负责呢?
答: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