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致人死亡色魔被判死刑
因多次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她人,且在其中一起犯罪过程中将被害人掐死。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刘军宝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法院一审判处刘军宝死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万余元。
刘军宝今年34岁,北京人,初中文化,案发前曾是北京唐荣昊工贸有限公司员工。1990年11月刘军宝因犯盗窃罪被收容教养二年,1999年10月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军宝分别在1996年3月、2007年11月、2008年5月、2008年6月期间,在本市房山区街道、小区地下室、街边花园等地,先后对途径该地的陈某某、单某某、伏某某、李某某、代某图谋不轨,采用殴打被害人面部,扼压颈部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并在强奸后将被害人手机抢走。其中,2008年6月30日凌晨,刘军宝在对代某实施强奸过程中,将代某掐死。
据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证明:她和同事租住在房山区西潞办事处一小区单元地下室,2007年11月3日晚下班后,她回到住处准备用钥匙开门时,她感觉后面有人使劲推了她一下,并打她,她见是1名男子,喊了一声,男子掐住她的脖子,她就昏了过去。男子走后她立刻打电话报警。事后经被害人辨认,这名男子就是刘军宝。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刘军宝辩称其没有杀死代某的想法,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刘军宝的辩护人在为其辩护时提出,刘军宝为追求强奸的目的而放任其暴力行为,不应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更符合强奸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对于刘军宝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认为,刘军宝殴打并反复扼压代某的颈部,将代某杀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军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还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刘军宝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其还强奸妇女多人,均应依法严惩。刘军宝所犯故意杀人罪和部分强奸罪行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