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1998年5月13日1时许,一男子窜至辽源市东丰县某镇一居民家,家中大人熟睡,他将10岁女孩抱到室外奸淫。之后三年,东丰县又发生10余起同类手段的强奸幼女案。
2002年,此系列案件被列为省公安厅一号公案。2008年10月25日,在德惠市102国道20公里处,正骑摩托车逃窜的犯罪嫌疑人黄显跃被警方抓获。2009年6月12日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本报辽源讯(记者李猛)昨日9时30分,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东丰县系列强奸幼女案的被告人黄显跃公开宣判,以强奸罪、盗窃罪,一审判处黄显跃死刑;金桂华(黄显跃妻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辩称是“猥亵” 法院不予采纳
黄显跃在庭审中辩解,对多名小女孩只实施了猥亵,不应定为强奸。
法院认为,黄显跃夜间侵入被害人室内,趁大人熟睡,强行将被害人抱出至山上、地里、大棚甚至厕所等僻静地点,主观上是想施以奸淫,客观上采用了持械、捂嘴、卡脖子、打耳光等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了一系列强奸行为。
虽有数起犯罪未实际完成,但由于其侵犯的对象为幼女,双方生殖器官一经接触即视为既遂。故其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强奸犯罪中,侵害对象最小的仅5岁。被害人多数被迫改名换姓或搬离原住所,惟一一名成年受害者也因此而离婚。其犯罪行径持续十年之久,给当地治安和群众生活造成极大恐慌和不良影响。
判死刑 罚款3万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显跃自1998年5月至2008年8月间,相继在东丰县及周边乡镇、黑龙江省安达市等地作案16起,其中强奸幼女11起,既遂7起,未遂4起;强奸妇女5起,既遂3起,未遂2起。其中除1人为成年妇女外,其余4人均为不满18周岁的少女。
黄显跃因强奸犯罪被通缉,外逃期间盗窃两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1万余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盗窃罪。
鉴于其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且作案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影响大,情节十分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犯盗窃罪数额巨大,但因该项犯罪系其主动交代,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
判处黄显跃犯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金桂华明知黄显跃有重大犯罪行为,而仍为其办理假身份证帮其逃匿,犯窝藏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自称有精神问题 提出上诉
黄显跃和金桂华均提出上诉。
黄显跃称,他犯罪前,长期和妻子吵架,受妻子刺激存在精神问题,且犯罪时意识不清醒。
金桂华称,她不相信丈夫会干出这样的事情,听亲属说丈夫肯定会判死刑,为了让丈夫多活几天,才帮他潜逃,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且自己身患癌症,希望从轻处理。昨日上午,被告人的多名亲属旁听宣判,其中两被告人的23岁儿子黄某,一直流着泪水。法庭宣判结束,两被告人被带出关押室时,黄某欲强行冲进关押室与父母见面,被法警阻拦。黄某情绪激动,未接受记者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