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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致4死1伤被判死 法院不定交通肇事罪

发表时间:2009-07-24 07:29:31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作者:


10年以下……

昨日上午刚到法院,一直患有心脏病、脑血栓的孙林就因过度紧张而晕厥。在家人的劝说下,孙林没有进入法庭。大约半小时后,哭成泪人的老伴在亲友的搀扶下走出法院,死刑!孙林一下呆住了。

哽咽 如判死刑将无力赔偿

如果终审维持原判决怎么办?记者问。“……不敢想。老人说到这里,再度哽咽。陪同的亲友则坚决地称,一定不会接受死刑的判决,到那时会通过其他渠道申诉。

儿子如果被判了死刑,我还能拿什么去赔偿受害者家属?采访最后,孙林说出了按原定的赔偿计划,儿子在成都的房产可补偿约40万元;儿子入狱10年期间,孙林就用自己微薄的工资按月赔偿。还可以先筹到部分钱用作赔偿,待儿子出狱后,偿还剩余赔偿不是难事……可一旦儿子最终被判死刑,别人肯定不愿借钱给他,而年迈的父母也无力偿还剩余赔偿。

给他一次机会,他一定会尽力赔偿受害者家属,为社会作出贡献。孙林说。

受害者家属:法院判得很公正

法院判决后,记者立即采访了受害者家属。

记者:你们对判决是否满意?

家属:法院判得很公正,死刑已经是最重的了,现在我们最大的心愿就是能看到刑罚的执行。

记者:孙伟铭已经提出上诉,你们怎么看?

家属:上诉是他的权利,我们表示尊重,但是对于我们来说,不管怎么样都不能让亲人再回来了,我们希望能看到死刑的执行。

记者:你们怎么看孙伟铭?

家属:喝了那么多酒又没有驾照,还敢开车,这是对法律的漠视,我们普通市民还有安全感吗?

专家说法

此案或成判例 震慑醉酒驾车

主审法官: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属主观故意

宣判后,该案审判长就如何定罪量刑等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审判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

孙伟铭经常无证驾驶甚至醉酒驾驶、严重超速等行为,从主观方面来讲,其本身实质上就有放任、无视甚至蔑视的意识,而不是简单的犯罪过失。

该案相关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记者:法院怎样认定孙伟铭的罪行?

审判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孙伟铭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并对被害人及家属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综合考虑该案因素后,法院最终决定对孙伟铭作出该判决。

相关人员应以此案为鉴。

律师观点:量刑稍重 但更能维护大多数人的安全

四川省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周建中对判决结果发表了看法。他认为,法院罪名肯定没定错,而且可能成为判例,对醉酒驾车行为形成震慑。

虽然孙伟铭的行为表面上看是交通肇事,实际上他的行为是相当可怕的,而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周建中认为,目前最高法鼓励案例指导制度,此判决虽不是终审判决,但肯定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有很大影响。虽然量刑稍微有点重,但从社会效果来说,更能维护大多数人的安全。

记者手记

这是一个标准 更是一种震慑

去年,中国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约80万起,死亡近10万人,是美国的两倍,日本的十倍。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到16%,已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当前,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已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威胁着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引起群众的公愤,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目前,不少城市都加大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随着执法的严格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这种无视他人生命的行为将得到有效打击和控制。

成都中院的判决,虽然只是一审,但这一判决却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信号:醉酒驾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法院的判决展现了一个标准,也是对所有醉酒驾车者的震慑!驾驶员须引以为戒,切不可再害人害己。

事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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