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邓辉 实习生 何维 何刚卢永竹)与两朋友到卡拉OK包房唱歌,3人将女服务员轮奸。昨日,记者了解到,初中生刘某被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另外两名同伙一直在逃。
卡拉OK厅强奸女服务员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9月29日晚,生于1990年的刘某伙同甘某、陈某(在逃)在汉口常码头唱歌,在卡拉OK厅三楼包房内,3人采取持啤酒瓶威胁等手段,强行脱光女服务员袁某的衣服,实施轮奸。
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刘某有异议。他认为与袁某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不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请法庭宣告刘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晚,刘某吸食了K粉,同伙甘某、陈某要求陪唱小姐袁某陪唱。后刘某强行脱掉袁某衣服,3人采取威胁手段,轮流对袁某实施了奸淫。后经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
法庭上,卡拉OK厅老板谭某证实,当晚刘某及同伙到店内唱歌,并要求两个小姐陪唱,一个小姐去包房不久后就出来了,称“三人太坏”。谭某在打扫卫生时,看见刘某在楼梯口系裤腰带,她赶紧到三楼,发现3人已全跑了,只看见服务员袁某光着下身,哭诉遭到三人轮奸,同时抢走了80元钱。谭某赶紧下楼追,将刘某抓获。
女服务员唐某证言称,当晚,店主叫她陪三人唱歌,她上去一会儿,其中有一个人叫她脱衣服,她发现情况不对,就赶紧离开了包房。
一审被判7年
法院审理中,了解到刘某自幼读书至初中二年级,因其不愿读书辍学,家庭条件尚好,平时爱好上网,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
法院认为,刘某违背妇女意愿,伙同他人,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刘某犯强奸罪的指控成立。刘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刘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平时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法治观念淡薄造成。法院以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