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的严重后果,但又不敢得罪刘义玲,于是说:“这个忙,大哥肯定会帮的,不过,到时间你可要负责把款给我收回来。你要给我出假对账单,把单位应付过去。”刘义玲同意了。失去理智的于海泉,擅自分两次从新疆有色集团公司的账户挪用500万元,转存到中国农业银行巴州路分理处,刘义玲按时为于海泉提供假对账单做账。
拉存款任务完成了,按理说,挪用的500万元该“完璧归赵”了。然而,刘义玲没有信守诺言,她私自把这笔公款用于炒股。结果炒股没赚上钱,还赔了不少本。为了还上这笔钱,刘义玲私自挪用自己管理的新疆有色集团公司委员会党校账户中的71.2万元公款和新疆有色集团公司职工培训再就业工会委员会账户中的公款80万元。
一直到2006年8月31日,刘义玲东拼西凑才把这500万元还清。这一切,于海泉全然不知。
到了2006年底,刘义玲又挪用银行其他单位账户上的公款,分别将挪用新疆有色集团党
校和工会账户上的公款还清。令人费解的是,几十万元公款账外“流动”了好几个月,党校和工会的财务人员根本就不知道。
刘义玲利用担任公存业务柜员的便利条件,在自己保管的空白转账支票上,偷盖新疆有色集团公司财务部账户印鉴,将50万元公款挪用出来归个人使用。随后又挪用新疆有色集团公司铜镍矿驻乌鲁木齐办事处账户公款50万元,用以归还先前挪用另外一家客户的公款……两年多时间,刘义玲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独自挪用公款1023.6057万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刘义玲挪用公款所用转账支票上的公章,都是她事先偷盖的,银行票据交换章和私人印鉴是她到街上私自刻制的。
出纳和会计的秘密账户
于海泉与刘义玲勾结挪用公款之前,因害怕“独木难支”,就把新疆有色集团公司会计朱桂珍套了进来。于海泉许诺获得利息与她“平分秋色”,目的是堵住朱桂珍的嘴。
于海泉与朱桂珍挪用公款获取利息的手段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用转账支票将单位账户上的公款提出来,在银行办理通知存款,待一定时间后将通知存款销户,本金、利息进入单位账户,再用转账支票把利息部分从账户转到个人账户;一种是将本该进入单位账户的资金暂不进账,而是直接办理通知存款业务,销户后把利息装入自己的腰包。
2005年8月,于海泉以新疆有色集团公司的名义,在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明园支行开设1396账户,这是一个只有他掌控的秘密账户。于海泉先后8次挪用公司商业银行账户公款6753万元,打到这个秘密账户,然后办理通知存款业务。
于海泉通过挪用公款办理通知存款业务,共获利息81759.49元,先后3次从1396秘密账户转进他个人的账户。提现后,给了朱桂珍一小部分。
2008年4月21日,朱桂珍被侦查人员请到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检察院反贪局。刚开始,她还很镇静,装出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听说检察院掌握证据后,朱桂珍吓得脸色苍白,两条腿直打颤,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了挪用公款的经过。
“2005年8月的一天,于海泉对我说,利用银行转款的时间差,挣点利息花,也不会影响单位的存款。我当时没敢同意。于海泉说责任由他一个人承担后,我就再没说什么。记得是2006年初吧,于海泉给了我2.7万元,说是挣来的利息,我顺手装进包里。8月,于海泉又给了我3420元,我也拿了。于海泉究竟挪用了多少公款,我也不知道。”
2009年3月1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海泉、刘义玲、朱桂珍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刑十三年、七年和五年。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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