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离奇债务都是婚外情惹祸

发表时间:2009-06-04 22:31:10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


几年前一对夫妻买下一处房子,打算用于出租。可是几年下来,这房子不但没收到租金,还让妻子背上了几十万的巨债。今年年初寄到家中的一份起诉状,将隐藏了几年的一段婚外情揭开,丈夫气愤地发现,原来妻子居然瞒着他做了那么多对不起他的事。而悔恨交加的妻子刚被旧情人告上法庭,就又收到了丈夫的起诉状……

房子没租出去反被讨巨债

潘华说,他和妻子丁梅2003年在南京一幢商务楼上购买了一间房屋准备用于出租。买房的具体事务都是丁梅操办的。不久,丁梅就告诉他房子已经租出去了,可是过了好几个月,潘华一没见到租赁合同,二没见到租金。潘华有些不放心,便多次追问丁梅。她这时候又改口说房子已经以80万的价格卖掉了,大概过三四个月就能全部收回房款。潘华对丁梅的解释难以理解,两人为此吵了架却没有结果。

又过了两年多,潘华也没见到80万元卖房款,追问之下丁梅表示,购房者经济困难无力支付80万元购房款。潘华更加觉得奇怪,他提出,既然买不起房就应当付房租,总不能让别人不清不楚地白住房子。夫妻之间再次争吵,丁梅答应尽快解决这件事。

时间又过了大约两年。一直占着房子的人终于搬走了,而潘华这时却发现家中的存款少了20万元。他问妻子钱的去向,妻子支支吾吾说不出个所以然。在这种情况之下,潘华动了真格,他要求妻子将存款全部交出,交由自己保管。

双方正僵持着,今年年初,家中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潘华发现被告竟然是妻子丁梅。一个叫褚峰的男子状告丁梅,要求她返还20万元!褚峰正是曾经占着那个房屋的人,他在起诉书中写道,2008年,他与丁梅签订了两份协议。为了让褚峰搬走,丁梅在第一份协议中承诺支付给褚峰40万元;紧接着第二天两人又签订了第二份协议,价格涨到了60万元。

潘华对此愤怒不已,他要求妻子将这一切解释清楚。

离奇债务都是婚外情惹祸

这都是我自己的错,不能怪其他人。丁梅提及此事后悔不已。她说,丈夫常年在外地工作,两人在一起的时间很少,夫妻感情一直不算好,可是几十年都过下来了,她也不想离婚了。

2003年时因为工作的关系丁梅结识了比她年纪小很多的褚峰。当时他对我很好,后来就发生了关系。这种情况下,她就把刚买下的房子租给褚峰开公司,但是没有签合同,也没有要过租金。后来丈夫向她追要合同,她没办法只好与褚峰签订了一个购房协议,假装房子要卖给褚峰。

此后这些年,虽然丁梅与褚峰保持着情人关系,但是也在生意上有往来。褚峰态度的转变开始让丁梅感到不堪重负。他以各种名义向我借钱、要钱,否则就说要公开我们的关系,让我名誉扫地。”2008年,为了了断两人之间的关系,丁梅说她不得不签订了一份协议答应给褚峰40万,然后第二天又签订了一份给60万的。

按协议,丁梅只好给了他20万元。之后由于丈夫发觉,收回了家中的财政大权,丁梅便再也无力支付了。我真的没想到褚峰会告到法院去。

为挽损失丈夫状告妻子

被褚峰起诉的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后,丁梅又当上了被告。这次起诉她的是丈夫潘华。潘华将丁梅和褚峰一起告上法院,起诉要求他们签订的那两份协议无效,同时要求褚峰返还丁梅给他的20万元。

潘华说,丁梅与褚峰之间的协议是被迫签订的,应当无效。退一步讲,即使丁梅是自愿签订那两份协议,涉及如此不清不楚的60万元款项支付的问题,已经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家庭财产的问题了。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认为,丁梅没有经过他的同意,擅自承诺支付60万元给褚峰的协议,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作为丈夫的利益,应当无效。潘华说,丁梅不但不应该付钱,而且已经拿出去的那20万元也应当拿回来。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相关新闻:

·女老板向打工仔提出结束婚外情被捅20余刀身亡·男子与情人在老婆经营的酒店见面被捉奸
·公司老总怕婚外情暴露 将妻儿毒死·婚外情逼婚酿惨剧 一男子持刀剌死“小三”
·高校处长婚外情遭百万元敲诈·男子婚外情败露后因分手费怒杀情人
·婚外恋情侣为爱相约跳河 男子淹死女子逃生(图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