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郝冬白)6月29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宁县人民法院近日对原工行庆阳宁县长庆桥支行行长姜永宁挪用巨额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姜永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副行长贾永强挪用公款11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姜永宁服判,该判决生效。
2008年11月19日,工行庆阳长庆桥支行副行长贾永强在单位宿舍内服毒自SA,此事在当地引起众多猜疑。随着案件的侦破,贾永强与该行行长姜永宁挪用巨额公款的犯罪事实浮出了水面。
2006年3月,贾永强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3万元股票,时间不长,股价上涨,贾永强赚了一笔钱。贾永强见炒股赚钱很快,又投入了10万元钱,自此,贾永强几乎把所有的精力和心思都花在了炒股上。到了2007年8、9月份,贾永强的股票收益翻了几番,看到股市行情如此之好,便再次加大了投入。
到2008年,贾永强购买的股票一跌再跌,不仅亏了收益,连几十万元的本金也所剩无几。此时,被股市套牢的贾永强失去了理智,在寻找资金平仓无门的情况下,一个偶然的机会,贾永强发现行长姜永宁也在炒股,而且也亏了不少,于是便打起了行长的主意。一天,贾永强找到姜永宁说,“我看你的股票也亏了许多,我估计最近股票指数要大幅上涨,咱们把代收的长庆石油机械厂800万元职工集资建房款倒出来一部分,将咱俩的仓平一下!”姜永宁听后即说:“这件事你看着办吧!”随后,贾永强用长庆石油机械厂王某存放在银行的私人印章将钱取出,用于自己和姜永宁购买股票。
从2008年3月至11月,贾永强、姜永宁先后3次挪用公款110万元,2008年11月18日,贾永强独自又以同样方式,取出140万元,分别存入平凉、长武、泾川3地银行。11月19日,贾永强感觉事情要败露,在极度恐惧中畏罪自SA。
2008年11月20日,姜永宁被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姜永宁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09年1月15日,宁县人民检察院认定姜永宁涉嫌挪用公款罪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