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报6月12日报道四川一名男子在渝北区张贴“公告”,以在公共场所引爆5公斤炸药相要挟,要求市公安局将50万元汇入其指定账号内。为办案需要,渝北警方曾先后4次汇入2000元,均被该男子取走。近日,渝北区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零15天。
昨天,相关办案人员介绍称,2007年9月27日,只有小学文化的四川三台县协和乡无业男子谭某,因经济拮据,竟产生敲诈重庆市公安局的念头。
随后,他用购买的笔、图画本等工具,书写了3张“公告”,当晚分别将其张贴在渝北区新牌坊公交车站等处。
在“公告”中,谭某以要在公共场所引爆5公斤炸药相要挟,要求市公安局于2007年9月30日12时前,将50万元现金汇入其指定的账号内,同时要求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于10月1日中午接听其电话。第二天,过往市民看见“公告”后,立即向渝北警方报案。
为防止谭某引爆炸药、破案争取时间和获取线索,在同年9月30日至10月6日期间,渝北警方先后4次向谭提供的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
而谭则在同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先后4次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高水邮政营业厅和电信大楼邮政营业厅外的ATM机上取款共1900元。
2007年10月8日凌晨3:30左右,当谭用蓝色塑料袋蒙着头在绵阳市涪城区一家ATM机上取余下的100元钱后准备离开时,被渝北警方抓获,谭当天被刑拘。案发后,警方追回赃款1525元。
2008年3月11日,渝北区检察院指控谭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谭刑拘后出现拘禁性精神障碍,警方立即给予了他治疗。后经司法鉴定,认定谭某无重性精神病,有诉讼能力。首席记者黄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