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6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 通讯员张敏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因短信漫骂而导致的赔偿诉讼。诉讼双方曾经是夫妻,而今却成了辩论对手……
张先生在法庭上又一次见到了前妻方女士,自从2005年离婚以来,他们为了分割房产,处理子女抚养的问题,前后打了10场官司。这次张先生又把方女士告上了法庭,起因是前妻发给他的几百条侮辱短信。
在2008年2月至11月期间,方女士一直向张先生发送数百条辱骂短信,不仅骂他还用不堪的词汇侮辱张先生的母亲。张先生忍无可忍终于在08年10月向公安机关反映,在民警的询问下,方女士承认短信是她发的,但辩称这是她和张先生争吵中的气话,可能用词不当,也表示愿意悔改。张先生却认为谩骂短信数量如此之多,时间长达大半年,对他和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已经不是“用词不当”可以推诿的。因此他特地去公证处对这些短信进行了公证,并以此为证据向普陀法院起诉,要求方女士停止发送侮辱短信,向他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9000元。
审理后,6月4日普陀法院判令方女士立即停止向张先生发送具有侮辱、谩骂内容的短信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支付公证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也应该得到他人的认识和尊重。在这起一般人格权纠纷中,原、被告在离婚后即使仍存在矛盾或纠纷,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方女士在向张先生发送短信时,有对他和母亲侮辱、谩骂的言词,已经构成了对张先生人格尊严的侵害,法院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现在手机短信已经渗透到人民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编发短信内容要健康文明,不能有悖公共道德,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否则就有可能惹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