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刘永执行了死刑。
亳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永住在其妻的大哥陆某家中。当晚,刘犯因怀疑其妻有外遇,刘永与陆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永从厨房拿出菜刀砍中陆某左额顶部和左颈项部,陆某的三弟到达现场后,刘永又砍击其头面部。在场的一人见状,制止了刘永并把刀夺下,他人离去后。被告人刘永又拾起菜刀,到陆某的女儿艳艳(1997年10月11日出生)和飞燕(5岁)的房间,朝正在熟睡的艳艳、飞燕头颈部砍割,致二人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因怀疑其妻有外遇而迁怒于他人,故意杀害无辜的被害人艳艳、飞燕,并致另外两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刘永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永故意杀害无辜的两未成年人,其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视刘永的犯罪情节对其不应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刘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永上诉被驳回。(杨国明 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