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告婚生子,讨要同父遗产的继承份额获支持。
记者今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王强继承父亲5间房屋中的2间份额。
据了解,王某与孙某结婚后生有一子王力。在王某与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女方生育一非婚子王强,现已成年。
2001年,王某的妻子孙某因病去世。2008年,王某亦因病去世,但王某生前有一处5间房屋的遗产。
王力作为王某的婚生子,将5间房屋的遗产继承。王某的非婚生子王强得知此事后,将王力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一半遗产份额。
对此,王力称:“王强是我父亲王某的私生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不享有遗产继承权。”
法院认为,对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且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根据本案事实,王强虽然属于王某的非婚生子,但仍享有与王力同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因被继承人王力伴随王某共同生活多年,且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王强有赡养王某的能力,尽赡养义务较少。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为化名)(王巍 王杨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