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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乙肝歧视被判赔录用者2万

发表时间:2009-05-04 10:46:03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作者: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范贞 张林南) 日前,广东乙肝歧视反诉第一案在广州市萝岗区法院被成功调解结案,被告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李文(化名)支付了2万元补偿费,双方握手言和。

源起乙肝大三阳

去年,23岁的李文从广州某大学毕业,就幸运地同位于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百强民营企业之一某科技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后,体检显示为乙肝大三阳。公司以此为由拒用原告。

为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李文到广州市第八医院开具了可以正常工作的医学证明,可公司依然不予理会。无奈之下,他想到法律维权,遂以公司就业歧视,伤害了其人格尊严为由,向萝岗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500余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并要求公司赔礼道歉。

公司反诉索赔4000

法院受理该案后不久,科技公司提出反诉,称李文至今未向公司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文件,而且在未经法院判决前即将相关诉讼材料上传给相关网站,致使公司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经济利益也遭受损失,故要求赔偿4000元并赔礼道歉。

为自证无乙肝歧视,也未披露原告体检信息,被告还出具证据,称在职员工里也有数人携带乙肝病毒。

原告获赔2万调解结案

由于涉及到乙肝就业歧视、大学生就业等社会关注焦点,该案一度引发热议,并被网民称为广东乙肝歧视第一案。该案承办法官萝岗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白峻告诉记者,此案系新类型案件,又涉及敏感话题,如以判决方式结案,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使双方陷入旷日持久的官司大战。经过十几个回合的背对背电话调解,双方形成初步的调解意向。

423,萝岗区法院副院长刘治家亲自主持双方面对面调解,最终达成了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万元的调解协议。

对话法官

法律禁止乙肝就业歧视

记者:如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与隐私权受到用人单位侵犯,应当如何维权?

白峻:侵犯平等就业权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提起诉讼。

记者:如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携带乙肝表明抗原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责任?

白峻: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可依据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若查明存在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事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主张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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