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称育才公司)。晏大彬明确表示,国家收费标准和公司应收的保本价之间有个差额价,这个差价部分就作为“好处费”。育才公司的董事长范某答应了。
2007年,育才公司再次通过晏大彬,接到了巫山龙门大桥的施工监理工程。
范某在两个监理工程中,分别送给晏大彬18万元和40万元。每次送钱,都由周松转交。
2004年下半年,巫山长江大桥北岸边坡绿化工程招标。晏大彬找到周松,说巫山没有这样的施工单位,要他联系一家。周松提出自己来做,晏大彬没同意,说这是中央领导比较重视的一个项目,要找一个专业绿化工程队伍。随后,周松联系了重庆凌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5月,该公司经理朱某拿出20万元,让周松转交给晏大彬。
周松事后交代,范某之所以让他转交好处费,是为了规避风险,不愿形成他直接向晏大彬行贿的事实。何况,行贿金额是早就谈好的,他作为中间人,不敢随便处置,也不敢说出去。
工程行贿 成潜规则
检察官鲁荣称,晏大彬案发后,周松曾经希望让检察机关抓到自己——担心晏大彬会找黑社会的人来“弄”他,被抓后就可以摆脱。与此同时,他又想逃避法律的制裁。他换了电话,找了一个隐蔽的地方居住。直到同年3月29日,他才被抓。
检方表示,从检察院查处的工程领域腐败案来看,工程老板利用工程,向业主方负责人、代表行贿,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潜规则。据悉,周松除了向晏大彬行贿外,还向重庆市三峡水务巫溪排水公司经理万信高行贿。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松挂靠在建筑公司对外承接业务,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双方属于全承包性质。所以,周松犯的行贿罪,属于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宣判后,周松表示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检察官说法
行贿最高可判无期
鲁荣检察官称,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就可以追究行贿罪。一般行贿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刑5至10年有期徒刑。如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本期主持:记者 罗彬 本期嘉宾:南岸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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