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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阳刑侦副大队长 为争情妇杀人被判死刑并赔偿52万余元

发表时间:2009-05-31 10:16:00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新华网530报道 浙江省高院日前对平阳县原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郑思维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此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郑思维死刑,并判赔被害人王祥森亲属52万余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被害人已婚男子王祥森认识已婚妇女韩某,两人发展成为婚外情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思维与韩某相识后,两人联系密切,关系暧昧。王祥森是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鳌江分局监察中队副队长,而郑思维是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20073月,王祥森发现郑思维与韩某之间的关系后,多次要求两人断绝关系。同年418日下午,王祥森约见郑思维,商量解决他们与韩某之间的问题。当晚8时许,郑思维与王祥森见面,两人商量未果,决定到平阳县鳌江镇找韩某商量。

郑思维借口酒后不能开车,坐到副驾驶座上,将警车交给王祥森驾驶。然后,郑乘王不备,先用钝器二次打击王的头部,再用锐器朝王左右胸部各刺了一刀,致王当场死亡。接着,郑将尸体埋在山路右侧的山坡上。

一审法院认为,郑思维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为个人私欲而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思维在上诉中称,自己没有杀人动机,王是在自己的车上自SA的。另外,此案有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定案证据不足,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要求改判。

省高院经查认为,此案的相关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郑思维杀害王祥森的事实,郑思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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