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5月29日报道事故发生一年多后,受伤的萧山女子朱某突然高热、昏迷,随即不治身亡。由于她死后没有做尸检,所以死亡原因一直没有确切说法。
近日,死者家属突然把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近40万元的损失。
2007年4月8日,朱某无证驾驶其本人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从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由西往东驶往合兴村,途经党农线附近时,与彭某(非车主,他人借来的车,雇用彭某驾驶)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朱某受伤,经医治无效于2008年7月5日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过错责任,彭某负事故次要过错责任。事发后,车主支付了朱某2.1 5万元,并垫付医疗费472.45元。
朱某死后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还有年过七旬的父母。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起诉,被告在庭审时提出,朱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胫腓骨骨折,其一年后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造成朱某伤害至其死亡时间相隔一年多时间。其间,朱某曾到多家医院诊治,尽管其死亡后未做尸体解剖,死因难以确认,但结合朱某的病历资料记载及医院骨科专家会诊认为,朱某的死亡与涉案交通事故有一定关系,故对朱某死亡后的损失酌情认定为40%。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物质损失563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雇彭某开车的孙某转承雇员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物质损失65190.3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车主徐某对孙某的赔偿款项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