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汇区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审理认定,一笔15万元划账属借款性质,判决被告黎先生应归还原告杨先生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损失。
杨先生与黎先生是相识十多年的朋友。2007年4月29日,杨先生与黎先生的妻子一起到南汇区某镇农业银行,由杨先生将自己银行卡内的存款15万元领出后,存入黎先生的银行卡内。据杨先生说,黎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他借款一周,当时念及朋友情谊,没要求黎先生出具借条,但将黎先生的银行存款业务回单作为借款凭据交由自己保管。后杨先生追讨这笔借款不着,于2008年10月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黎先生还款并支付利息。黎先生则辩称,这15万元是杨先生归还自己的借款。当初杨先生向自己借款15万元,直到2007年4月29日才归还。因此,请求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黎先生对于借款时间、地点、来源的陈述内容不一,且对其所收钱款属杨先生还款的主张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难以采信。现杨先生持有黎先生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黎先生对此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基于以上分析,法院采信杨先生的主张,认定黎先生向杨先生借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