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网-春城晚报报道,张某由于非法持有毒品,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承办该案的审判员肖清秀,收受张某家属2000元好处费后,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毒贩大开“绿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张某又因贩毒被抓获,肖清秀徇私舞弊的行为被暴露,昨日该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肖清秀作出一审判决。
肖清秀从法官变成阶下囚。
审判员给毒贩开“绿灯”
肖清秀,女,1958年生,湖南人,被捕前是西双版纳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因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受贿罪,于去年10月15日被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起诉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5月份,被告人肖清秀在审理罪犯张某毒品案件时,收受张某家属贿送的2000元,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张某,非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因贩卖毒品被哈尔滨警方逮捕。2004年12月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人肖清秀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两名案件当事人家属贿送的2.8万元。
在庭审中,肖清秀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其辩护人也认为,对罪犯张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的结果,不是肖清秀个人的行为所能决定的,故不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
毒贩家属弄虚假证明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07年4月29日,被西双版纳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万元。该案当时由肖清秀承办,后张某的妻子及其辩护人以张某患有严重肺结核疾病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张某的妻子杨某及其辩护人到景洪市看守所请求将张某带到医院做身体检查,未得到准许后,两人找肖清秀帮忙协调,随后肖清秀以西双版纳州中院的名义向看守所发函,同样没有获得同意。
后来杨某找岩某弄到了一张肺结核病人的X线摄片,并获取摄片报告单,肖清秀审查认为该病情资料无医院公章及医生签名,不符合证据要求,要求重新提供。后来岩某持肺结核病人的X线摄片,冒充张某到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住院,并获取病情证明,随后模仿病情证明的笔迹,在原证明上添加“高度传染”字样。
法官收受2000元好处费
杨某将虚假的病情交给肖清秀的同时,还送了2000元。肖清秀审核病情证明时,发现有疑点,但到了看守所却对张某是否被带去检查未做认真调查。
2007年5月23日、24日,肖清秀分别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隐瞒了张某的病情证明材料系罪犯家属提供,存在虚假的重要事实,导致评议结果错误,致使该院2007年5月24日对罪犯张某非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于当年6月5日释放张某。事实上,当地检察院在当年的6月19日,向法院提出纠正不当意见书,但审理该案的合议庭仍然维持了该决定。
去年5月30日,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张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哈尔滨警方抓获,正是由于张某的再次落网,使得肖清秀浮出水面。普洱市中院的判决书还显示,早在2004年,肖清秀承办运输毒品案时,就收受过当事人家属送的数万元钱;去年,因一起故意杀人案,她同样又收受了当事人家属的钱。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普洱市中院昨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清秀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合刑期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在检查机关侦查过程中退缴的犯罪所得3万元及违法所得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长两年受贿10次得15万关照费
身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白继文在两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受贿10次,获得15万元的行贿款,昨日上午,在该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白继文站在被告席上,静静地听着法院宣读对他的判决书……
白继文是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生于1967年。因涉嫌受贿罪,去年10月16日被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随后向法院起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继文于2006年至2008年间,利用担任西双版纳傣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0次收受案件当事人亲属及其委托辩护人贿送的15万元。
庭审中,白继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但辩称有主动交代,构成自首,要求减轻处罚。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其在办公室内,收受一名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为感谢其在案件上给予的关照而贿送的1万元;同年,他还收受贩毒人员家属的关照费1万元。进入2007年、2008年,白继文又先后8次收受了多起被告人亲属及其委托辩护人送的关照费。在3年时间里,收受10次,获得15万元的行贿款。
对以上事实,被告人均在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且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并在检查机关侦查过程中退缴5万元行贿款。昨日,普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白继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退缴的5万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10万元,依法应予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