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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新解释出台 三大亮点针对现实难题

发表时间:2009-05-14 19:15:5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支持违约金调整、强调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赵杰

  八年磨一剑,最高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并于昨天正式实施。

  “《合同法》的实施已经有将近十年的时间,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也在不断变化,在具体处理一些案件时候的适用条款和标准等亟待更新。”一位地方法院的法官昨天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认为,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大家“期待已久的”。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继明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认为,针对目前民事审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与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无关系,不过,由于《合同法》的实施已经有十年,“即便没有金融危机,也具有十分的必要性”。

  三大亮点

  新实施的《解释》由30个条文组成,主要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作出了解释。

  相比现行《合同法》,《解释》引入了情势变更原则,并支持违约金调整,强调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严格适用合同无效法定条件。这些因为弥补了《合同法》长期以来的一些空白而格外引人注目。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各主要国家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商事交易中解决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同时,《解释》在第26条规定了该原则,并明确要严格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商业风险之间的区别,审慎适用该原则。

  上述法官认为,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的不确定性,该原则的明确对于处理当前背景下的一些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新的《解释》严格了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明确了合同法中规定的 “强制性规定”的范围,特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所有的强制性规定。

  现行《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至于何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却没有统一的尺度。

  对此,解释作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这一规定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提供了具体的操作原则和办法,避免了调整的随意性。”赵继明认为。

  解决现实难题

  现行《合同法》实施十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等发展迅速,出现了各方面的变化,因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凸显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上述法官认为,《合同法》缺少一些先进制度的规定,如效率违约、不当影响、情势变更等先进制度的规定。

  赵继明对此表示认同,并认为,“这使得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很难兼顾一般公平和个别公平的关系”。另外,合同法分则中遗漏了一些具体的合同,特别是新形势下合同立法调整的范围也在日益扩大。

  由于在旅游、储蓄、结算等诸多领域的具体合同存在的问题很多,其各具特点,“然而由于立法技术、行业利益、部门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一系列具体合同形式在我国合同立法中被遗漏,使得《合同法》在某些领域的适用上显得有些苍白无力。”赵继明告诉CBN记者。

  除了常态形势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去年开始的金融危机也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地方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明显增多,种类也更多、更复杂”,上述法官结合其所在法院受理案件情况告诉记者。

  从实际代理案件的情况分析,赵继明认为,近几个月来合同纠纷案件明显增多。突出表现在一些当事人在已经签署买卖合同情况下,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价格大幅波动,为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不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其次是房地产类案件影响突出,违约主体从开发商居多转为购房人;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也因此明显增加。另外,因企业不能按期还贷引起的金融机构“扎堆诉讼”的情况也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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