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梁志明
爱美的高女士作了乳房提升手术,但手术效果未能如愿。失败的手术最终导致高女士两侧乳房大小,而且高低不一。
日前,长宁法院依法宣判,高女士的美容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上海某美容保健公司需赔偿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及5000元律师费。
打官司索赔11.8万
2005年5月,高女士来到坐落于中山公园地区的一家美容保健公司咨询,与美容保健公司签署乳房提升的手术协议书。不久,高女士进行了乳房提升、乳晕改小手术。手术后第5天,高女士开始发热,之后乳房伤口出现明显红肿并感觉疼痛。
经与美容公司协商,公司同意退还高女士手术费3万元。然而,由于乳房肿痛,高女士又到医院就诊,花费了不少医药费。高女士觉得,美容保健公司未尽到应负的责任,导致自己手术失败,应当赔偿损失6.8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余元。
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受理后,委托专门机关对原告的病情进行了医学鉴定,结论为:乳房整形手术切口可能含有细菌,有感染的风险,医方难以预料;该手术术后很可能在乳晕部产生明显的疤痕,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缺陷:术前检查草率,无术前化验检查等内容,术前告知过于简单,对该手术的风险告知明显不足,而在发现感染后,未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
但根据结论,高女士与美容保健公司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美容保健公司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检查草率、术前告知过于简单、发现感染后未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等行为,此不足之处引起高女士的不满,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原告对医疗单位的信任感。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