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男童出租屋楼顶玩耍坠楼死亡 房东疏于管理担责二成

发表时间:2009-04-12 21:44:24 来源:新华网 作者:


由于父母去上班,29岁的双胞胎男童周末无人看管,乘人不备跑到出租屋的楼顶玩耍,其中一人不慎坠楼死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认定,房东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20%的责任,应赔偿32000余元。

东莞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常某和叶某夫妇在东莞市务工,与9岁的双胞胎儿子常凯、常恒一起居住在东莞市高埗镇的一栋5层的出租屋内。20086月的一个星期天,常某和叶某都去上班,留下2个儿子在家。下午2时许,兄弟二人看到楼顶的楼梯门开着,就跑到楼顶平台上玩耍。

由于看见楼梯间顶部的斜坡天台面上铺了大块瓷砖,很像滑梯,常恒便踩着砖块爬上去玩。由于当天下了雨有积水,常恒从斜坡上滑下时,一直滑入了两栋出租屋之间约08米宽的缝隙中,从10多米高的楼顶坠到地面,当场死亡。

法院另查明,这栋出租屋的所有人是赖某,赖某将整栋楼出租给余某作租赁经营,余某将其中一间房转租给常某一家居住。常某夫妇将赖某和余某告上法庭,认为出租屋的设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未经报建及验收,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近17万元。

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屋楼顶四周的围墙高度不足1米,而楼梯间顶部的天台最低处高104米,与围墙相连。两被告疏于管理,未及时将楼顶施工后剩余的砖块清理,造成常恒借助砖块爬上楼梯间天台斜面而发生事故,对常恒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常某夫妇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负主要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两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32000余元。

常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被告赔付比例过低。东莞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新闻:

·试论死亡赔偿金的遗产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
·广西: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单位因三十年前擅自火化死亡职工被诉侵犯祭奠
·尘封3年的“武大研究生死亡”案再开庭 原告索·因煤气泄露致3房客死亡  63岁房东老太遭198万
·父亲将1岁儿扔下3楼致其死亡·情人节两名男子为一女子大打出手致一人死亡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