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父母去上班,2名9岁的双胞胎男童周末无人看管,乘人不备跑到出租屋的楼顶玩耍,其中一人不慎坠楼死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认定,房东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20%的责任,应赔偿32000余元。
东莞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常某和叶某夫妇在东莞市务工,与9岁的双胞胎儿子常凯、常恒一起居住在东莞市高埗镇的一栋5层的出租屋内。2008年6月的一个星期天,常某和叶某都去上班,留下2个儿子在家。下午2时许,兄弟二人看到楼顶的楼梯门开着,就跑到楼顶平台上玩耍。
由于看见楼梯间顶部的斜坡天台面上铺了大块瓷砖,很像滑梯,常恒便踩着砖块爬上去玩。由于当天下了雨有积水,常恒从斜坡上滑下时,一直滑入了两栋出租屋之间约0.8米宽的缝隙中,从10多米高的楼顶坠到地面,当场死亡。
法院另查明,这栋出租屋的所有人是赖某,赖某将整栋楼出租给余某作租赁经营,余某将其中一间房转租给常某一家居住。常某夫妇将赖某和余某告上法庭,认为出租屋的设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未经报建及验收,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近17万元。
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屋楼顶四周的围墙高度不足1米,而楼梯间顶部的天台最低处高1.04米,与围墙相连。两被告疏于管理,未及时将楼顶施工后剩余的砖块清理,造成常恒借助砖块爬上楼梯间天台斜面而发生事故,对常恒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常某夫妇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负主要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两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32000余元。
常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被告赔付比例过低。东莞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