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堪忍受女儿因被男友抛弃而服毒自SA所带来的痛苦,来宾市一对夫妇将女儿的男友告上法院,索要经济赔偿。4月8日,来宾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这对夫妇败诉。
2006年2月,来宾市兴宾区20岁女青年阿丽与男青年阿明相识后恋爱。可随着时间的推移,激Q过后,男友阿明开始移情别恋,与别的女性交往。阿丽苦苦哀求,阿明依然没有回心转意。2007年2月26日晚,阿丽到阿明的住处去找他,但阿明没有出现,阿丽便于当晚服毒自SA,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阿丽去世后,她的父母十分痛苦,认为女儿服毒自SA,与阿明移情别恋有着很大关系。2008年初,阿丽的父母以阿明移情别恋导致阿丽服毒自SA为由,将阿明告上兴宾区法院,要求阿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5.81万元。
兴宾区法院一审认为,阿丽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没能正确对待失恋,不珍惜自己的生命,采取服毒自SA的过激行为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阿明没有正确处理好与阿丽的恋爱关系,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与阿丽自SA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此并无过错。阿丽的父母要求阿明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阿丽父母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阿丽父母不服,向来宾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并综合本案证据,认为阿明提出分手与阿丽服毒自SA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和必然联系,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维持原判,驳回阿丽父母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