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韶关4月10日电(冯昶 次安 定海 吴俊 朝柏)广东省韶关市青年男子李敖,没有及时劝阻女友林鹂跳河自SA,林鹂跳河后溺水死亡。林鹂母亲为此将李敖一纸告上公堂。
韶关市浈江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判令被告人李敖赔偿林鹂母亲人民币66800元。
李敖与林鹂是一对恋人,并发生过性关系。2008年6月28日晚,林鹂称其失恋了,与朋友刘美喝了很多酒之后,通过电话得知李敖在韶关市西堤北路某舞厅玩,便与刘美一起到该舞厅找李敖。双方见面后,林鹂要跟李敖去吸食“K粉”,李敖不同意,两人发生争执。林鹂很生气,走出舞厅来到武江河边,坐在河堤护栏的石柱上。李敖及其朋友张刚、刘美等人也跟着来到河堤边。林鹂对李敖说要去死,李敖回答“那你就去死吧。”林鹂随即将其手袋交给刘美,转身跳下河。刘美马上叫李敖救人,李敖说“我没有这么傻,要救你去救。”随后,李敖打电话报警,又走到河堤边向河里看了一下,没有看见林鹂,就与其朋友离开了。林鹂跳河后溺水死亡。
林鹂母亲为此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林鹂父亲表示放弃对林鹂的继承权利,不参加诉讼。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鹂的自SA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李敖与林鹂之间有恋爱关系和事发时双方正在发生争吵,李敖对林鹂的自SA行为有制止的义务,尤其是酒后的林鹂已经明确表示“要去死”,李敖应当预见到危险的可能性,但其不但不及时加以劝阻,反而回答“那你就去死吧”,极大激化了当时的矛盾,致使林鹂当即跳河,故李敖的行为对林鹂死亡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林鹂跳河后,李敖仅打电话报警后就离开现场,而没有及时采用现场呼救等更为合理有效的方式救助,也有一定过错。因此,李敖应对林鹂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