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8岁的女青年马丽娜因涉嫌诈骗罪,6日上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审理,同案受审的还有原内蒙古水利杂志社主任王振贵和原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张新明。
这3名被告人曾以承包工程、介绍工作、摆平难事为由,采取伪造合同、印章、伪造自治区领导签名等手段,在一年多时间里诈骗他人钱财430余万元。
被告人马丽娜,女,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生于1981年,初中文化,曾在呼和浩特市多家大酒店担任前厅经理。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生资楼;被告人王振贵,男,生于1952年,大专文化,捕前系内蒙古水利杂志社主任,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芳汀花园小区;被告人张新明,男,生于1956年,大专文化,捕前系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捕前住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武警小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丽娜于2007年3月至11月,以帮助受害人段某某及其家人找工作、办社保为名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2007年5月,被告人马丽娜以银川市一家新建酒店需要350套客房家具为名,向受害人王某某夫妇索要好处费累计人民币35万元;2007年12月中旬,被告人马丽娜以介绍承揽水库维修工程为名,伙同被告人王振贵骗取受害人刘某某30万元;同年12月,被告人马丽娜再次伙同被告人王振贵以介绍承揽水库工程名义,骗取受害人张某某工程担保金300万元,其中57.95万元购买一辆大切诺基汽车,购买51万元住宅和12万元住宅各1套。另外,还用这笔骗来的钱归还受害人王某某35万元、段某某65万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2008年3月下旬,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承建的一座办公楼因占了绿化带被政府有关部门叫停,被告人马丽娜与该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某某相识后,便让第三被告人张新明冒充其姨夫并谎称姨夫认识自治区某领导,能够帮助疏通关系。
几天后,马丽娜称其姨夫要检验某房地产公司的实力,向沙某某索要好处费400万元。之后,被告人马丽娜让这家房地产公司给自治区某领导写了一个《报告》,马丽娜拿着这份《报告》找到本案的第二被告人王振贵,王振贵在该《报告》的最后一页伪造自治区某领导签名批示“请呼市有关部门根据情况予以解决”。
马丽娜从这笔400万元的骗款中拿出300万元填补了之前骗取受害人张某某的300万元窟窿。
被告人马丽娜伙同被告人王振贵、张新明诈骗金额共计43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款物价值人民币274余万元,尚有155余万元被挥霍。 (来源:新华网内蒙古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