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中年女子拿着一张43万元的借条,找到张剑要求其还款。张剑却矢口否认曾借过钱。双方对薄公堂。因借条确实是他所写,一审法院认定张剑借款事实为真。张剑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记者获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剑诉讼,维持一审原判。
2007年10月份,中年妇女陈芳拿着一张欠条,找到刚毕业的大学生张剑,要求其偿还两年前因购房借走的43万元款项。但张剑却称自己不认识陈芳,否认自己曾借款。
随后,陈芳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剑返还43万元借款,并出具了一张署名为张剑的43万元借条,同时找来证人何某证实借款确实发生过。何某称,他帮助张剑一起购买房屋,是陈芳借钱43万元给张剑交的房款,钱还是经他交付的。
对此,张剑承认借条确为自己亲笔所写,但否认曾借款。他解释称,陈芳的哥哥与张剑的父亲是朋友关系。陈兄曾要求张剑出具一张借条,称是为其公司财务账目处理,不是真实的借款事实。但陈芳的哥哥却称,是他介绍张剑向妹妹借款买房。张剑称,他当时年仅22岁,刚大学毕业不久,陈芳不可能将43万元巨资借给一个既不认识、又没有偿还能力的异乡人,何况陈芳手中没有43万元的银行取款、转款凭证。
一审青羊区法院认为,借条确是张剑所写,且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因此认定张剑借款43万元的事实成立,张剑应偿还陈芳借款。(记者 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