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劳动争议案件,原告竟提出了高达194910148元的精神损失费赔偿。而在现行法律中,劳动案件并无精神索赔的相关规定。原告表示,这隐含着新中国成立的日子,是为了表达维权的决心。该案将于12日上午在彭州市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彭州市第一例劳动仲裁部门没有受理但开具收条、申请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例。
丈夫当辩护人春节现学法律
昨(4)日,原告黄明芳的丈夫李跃平称,去年9月18日,当库管员的黄明芳被原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调动职位,月薪少了几百元。为此,黄明芳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确定受理案件后,我们没请律师,我为妻子辩护。我以前是学法律专业的,我买了50本关于劳动法、仲裁、司法、辩论相关书籍,春节期间一直在看。”李跃平称,此前还有3名律师进行了援助,对于12日的正式开庭,他很有信心。李跃平称,除了要求公司恢复妻子原工作岗位和工资、社保等,还要求公司补发妻子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565723元、带薪年假工资5162.4元、补发8月的工资1800元等,请求法院责令智捷公司承担法律诉讼等各项费用人民币10万元。
尽管知道劳动争议方面的案件没有劳动者的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规定,李跃平仍提出精神伤害等损失费赔偿,共计194910148元。“我知道他们赔不起,这只是一个象征意义,1949101这个数字代表了新中国的成立,意味着群众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仲裁打“收条”法院也要受理
除了天价索赔外,该案件其实还有一些特别之处。在新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实施后,能否凭借仲裁委员会开具的收条而越过裁决,由法院直接审理?
李跃平称,去年11月,他们向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请,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一张“收条”,上面盖有公章,并建议他们向法院起诉。而彭州法院认为无正规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立案。
历经数次奔波,年底,彭州法院决定依法受理该案,并明确了开庭时间。彭州市法院立案庭庭长鲜波昨日表示,最初并非不受理黄明芳的诉讼案件,而是要核查收条的事实。这是在新仲裁法实施以后,彭州法院遇到的第一次仲裁委员会“收条”案。依据是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出了新规,“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天价索赔没有依据涉嫌恶意诉讼
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蒲葵律师昨日表示,1.9亿余元的天价精神索赔是不合理、没必要的。根据我国法律,只有当事人受到了人身伤害,才能要求精神方面的索赔,这样的劳动案件并不存在精神赔偿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类案件的诉讼费非常低,这也造成部分公民考虑到仅有10元的低价诉讼费,而提出一些比较极端的要求。明知道法院不可能判决赔偿请求,仍坚持提出,涉嫌恶意诉讼,占用国家办案的人力财力,对其他人也不太公平。早报记者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