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化名)与年仅12岁的丁丁(化名)相恋,并在一时冲动下与其发生性关系。记者今天获悉,松江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磊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3岁的张磊是本市人,初中毕业,在一家公司任职。2008年,他在网上认识了丁丁,两人闲聊甚欢。在交谈的过程中,张磊得知丁丁尚在读初中,年仅12岁。在几次见面后,张磊要求丁丁作自己的女朋友。在其“穷追不舍”下,丁丁勉强同意与其交往。 2008年10月25日下午,张磊到学校去找丁丁,说有礼物要送给她,带她到一宾馆房间内。其后他借口天热,脱下了自己和丁丁的衣服,和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丁丁根本不明白到底发生了什么,只知道自己下身出血,回家后也没告诉父母。而心虚的张磊感到自己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可能已经触犯法律,几次打电话嘱咐丁丁不要把宾馆的事情告诉其父母,结果无意中被丁丁父母听到。追问之下,事情败露,遂报警。张磊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磊对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妇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法院综合考虑种种因素,对其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