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醉酒街头时发现身上没有回家车费,便砸烂一台自动取款机欲取其中现金,但一分钱都没拿到手就被当场抓获。昨天,通州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1.1万元。法官认为,尽管他没拿到一分钱,但当时取款机内有现金21万,仍属于盗窃数额巨大。
19岁的董某在北京一家报社当装卸工。检方指控,去年10月16日凌晨1点多,他在通州区台湖镇次渠大街一家农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棚内,用砖头和铁锹将自动取款机砸坏。当他准备窃取自动取款机内的现金时,被路人发现并报警,他当场被民警抓获。
后经查实,当时取款机内有现金21.09万元,经鉴定被砸毁的自动取款机价值1.4万元。
在法庭上董某说,家里有3个姐姐,他从小就被家里人溺爱。从老家来到北京后,他只找到了一份装卸工的工作,月薪仅有1000多元钱,女朋友因此和他分手。去年10月16日凌晨,心情不好的他喝了很多酒在路上游荡,发现身上没钱了,便突发奇想从取款机弄点钱坐车回单位。
公诉人在指控时表示,董某盗窃金融机构财产,涉案金额属于特别巨大的范围,请求法庭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听到这一数字时,董某不由得喊了起来:“我一分钱都没见着就被抓了,为什么承担这么大的责任啊?”昨天,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董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他盗窃的金融机构财产也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法庭认定“董某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因此决定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