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男子年近五旬,专找未成年女中学生嫖宿,其中一名12岁女生在卖淫后充当“皮条客”,为其介绍女同学,从中获利。近日,中山市第一法院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款10万元。
麦某是小榄某单位正式员工,2007年8月初麦某嫖宿梁某后,让其介绍年幼女学生嫖宿。随后,梁某将12岁的东凤镇某中学的初二女生钟某(1994年12月出生)介绍给麦某。2007年8-10月间,麦某在东凤、小榄、江门和台山等地酒店5次嫖宿钟某。麦某又让钟某介绍女同学给他嫖宿,且最好是“处女”,承诺给不菲的介绍费。
2007年9月,与钟某同校的15岁女生黄某经钟介绍决定卖淫。事后麦某付给钟、黄嫖宿费3500元。2007年10月,麦某在钟某的介绍下嫖宿钟同校同学何某(女,1993年4月出生)。何某等女生在自己卖淫后还介绍和胁迫他人卖淫。
2007年11月15日,钟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经查,认定麦某在知道钟某是不满14岁幼女后仍进行嫖宿,判其犯嫖宿幼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