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定,密云县西田各庄镇水洼村村委会私自将村内土地承包给村民张某,被全村331位村民起诉到法院。日前,密云法院双井法庭判决村委会与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村民敲锣打鼓来到法院表演节目以示庆祝。
1996年1月,水洼村村委会与张某的父亲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本村集体所有的密云水库内的土地承包给张某之父,承包期限为10年。2002年,张某之父去世,村委会未经任何民主程序,又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协议书,将这块土地转包给张某,并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每年仅收取承包金200元。
承包协议签订后,张某开垦了部分荒地并种植了果树,经营至今。
因为对村委会的做法不满,331位村民多次围堵村委会讨说法,还上访反映问题,双方矛盾愈演愈烈。
2008年4月,该村331位村民认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承包合同。
庭审中,水洼村村委会承认,争议合同确实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而承包者张某则认为,争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密云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水洼村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将集体土地低价发包给第三人,损害了集体和村民的利益,因此判决村委会与张某签订的承包协议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