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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已婚男同居签分手协议 索要分手费被驳

发表时间:2009-12-07 22:14:21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女士和已婚男子先生同居期间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其中约定10万元的补偿款。因未获得全额补偿,女士将先生告上法院。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非法同居关系所产生的分手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应确认为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女士称,先生向她隐瞒了已经结婚的事实。自2003年起,她和陈先生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近5年之久。同居期间,他们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积累了一定财产。

  2007113日,二人分手。女士称,她和陈先生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协商,先生同意按期支付她补偿款10万元。此后,先生分别于200712月和20083月,分两次支付她3.5万元。200879日,先生的妻子突然从老家来到北京,先生的已婚身份败露。

  今年116日,她向陈先生索要剩余6.5万元欠款未果。女士认为,先生应当按照分手协议的规定,向她支付剩余6.5万元欠款。

  先生则认为,分手费补偿款并非是合法债权,这种主张违背法律规定,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先生表示,他从未隐瞒婚姻事实,更没有和易女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来往期间也没有共同经营。女士是无业人员,交往期间完全是他在供养易女士。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士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先生同居期间存在共同经营。仅从陈先生单方签字的分手协议内容看,因该协议是女士亲笔书写,主要内容是陈先生对给女士造成的感情伤害承诺给予经济补偿,并不能证明是双方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法院认为,上述分手协议是先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又与女士形成非法同居关系所产生。因非法同居关系已构成了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坏,因此基于上述非法同居关系所产生的分手协议,也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应确认为无效。(记者张蕾 通讯员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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