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打牌就是个娱乐,我真不知道赌博是犯罪的。”昨日,设局邀请圈内朋友打牌,并在不到50分钟时间内赢了380万元的房地产老板黄某,因涉嫌赌博罪在沙坪坝区法院受审。
据检察机关指控,今年47岁的黄某于2007年12月底的一天,在位于北碚蔡家镇的老家,邀请亲朋来喝“刨猪汤”。宾客中,明某、周某等人是圈中同行。
“走嘛,上楼打一会儿牌。”当晚酒过三巡之后,黄某便邀请几位圈中好友赌牌。上楼落座之后,几人便开始用扑克牌打“托儿八”(一种本地赌博方式)。
刚开始,他们约定,一把牌赌注最少一千,最多一万。几把牌后,有人提议“输赢太小,打起没意思,不如玩点大的。”于是,赌注涨到了三千到五万。
“一万”、“三万”、“五万”……黄某家中投注声此伏彼起。几个本来没有赌牌准备的包工头,随身携带的现金早已用完。于是向黄某借钱下注。
曾在黄某家参与此次打牌的吴某证实,当晚,黄一直是庄家,手气也特别的好,几乎每次都赢。有人觉得输得太多,开始怀疑黄“出老千”,就没再继续玩,牌局不到50分钟就结束了。因为另一案件,黄某聚众豪赌的事情被公安机关发现,并立案调查。最后查明,黄某当晚总共赢了380万元。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黄某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只是坚称“没有打假牌”,也“没必要打假牌”。他的辩护律师也提出,黄某是房地产公司的老板,有着固定的收入;并不是那些把赌博当职业的人,因此没必要打假牌。“像他们那个圈子的人,打牌就是为了娱乐,为了面子”,律师说。对此,黄某点头表示认同。
黄某的辩护人还举证证明,黄某在自己致富后,积极为老家乡亲修桥铺路,帮助他们致富。在去年汶川地震后,他还组织员工捐出了共计数百万元的现金和物资。而且,在案发后,黄某已经退出所有的违法所得。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都怪我法律意识太淡薄,不晓得赌博也犯罪,我以后再也不干了!”在最后陈述阶段,黄某低头轻声说。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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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2元地主被拘留
去年9月21日下午,陈某等4人在渝北区回兴一家商店里斗2元一注的地主。突然,回兴派出所的民警来到该商店,将陈某等4人带回派出所。因为违反《重庆市查禁赌条例》,陈某等4人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新闻纵深
斗1元地主 也可能受罚
茶余饭后,打几圈麻将,斗几把地主,已经成为许多人休闲娱乐方式。然而,正常娱乐与违法、甚至犯罪的界限是什么呢?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傅达庆称,根据《重庆市查禁赌条例》,对已经构成违法的赌博的赌注和输赢金额的界限进行了划定。
赌注特大是指500元以上;赌注巨大是指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赌注较大是指20元以上,100元以下。输赢金额特大是指5000元以上;输赢金额巨大是指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输赢金额较大是指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根据上述规定,赌注在20元以上、输赢金额在200元以上,就属于赌注较大、输赢金额较大。因此,即使打1元的小地主,不封底,加上炸弹的话,也有可能达到赌注每把20元以上、输赢金额也有可能达到200元以上,就可能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根据《重庆市查禁赌条例》规定,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巨大,或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巨大,或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参与赌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较大,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较大,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下罚款。而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等行为,就可能构成赌博罪。根据法律规定,犯赌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