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考试作弊被上海大学勒令退学的吕同学,在修完了教学计划规定的本科全部课程后却没能拿到学士学位。为此,吕同学把上海大学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撤销该校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6年前,吕同学考入了上海大学。2003年6月2日,在高等数学的考试中,监考老师发现吕同学的计算器盖子上用铅笔写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数学公式。2003年6月4日,上海大学作出了给予吕同学勒令退学的处分。2004年4月3日,吕同学向上海大学申请自费试读,得到学校同意。2004年9月8日,吕同学又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也获得了学校的准许。
2009年4月1日,吕同学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上海大学准予吕同学本科毕业。但由于吕同学因考试作弊受到过勒令退学的处分,学校决定不授予吕同学学士学位。为此,吕同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海大学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驳回了吕同学的诉讼请求,吕同学不服,上诉到上海二中院。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大学作为国务院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具有决定是否授予吕同学学士学位的法定职权。上海大学提供的检讨书、处分决定等证据能够证明吕同学在2003年6月2日的高等数学考试中作弊,受勒令退学处分的事实。因吕同学曾受到勒令退学处分,上海大学以吕同学不符合《学位授予细则》中“就读期间无处分记录或仅有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规定为由,决定不授予吕同学学士学位,并无不当。据此,上海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