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与一男子同居五年,因男子有外遇,提出要与女子分手。女子提起诉讼,要求该男子补偿其精神损失费,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11月25日,该女子的诉求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驳回。
2004年6月,同在汤阴县某公司上班的刘玲与张军经过一个多月的相识后,开始同居。同居后,张军的父亲以张军的名义为张军购买了一套住房,刘玲和张军二人象夫妻一样共同生活。2009年7月,张军有外遇,引发二人吵架,刘玲被张军赶出家门。刘玲认为,引发分手是由于张军的过错,二人虽不是合法夫妻,但自己为二人的生活倾注了大量心血,在旁人看来二人就是夫妻,况且分手后,自己生活困难,在县城又没有住房,张军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和精神损失费,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夫妻有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离婚时,如一方有困难或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或支付精神损失费。刘玲和张军没有结婚,属非婚同居,二人之间不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刘玲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付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