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我和妹妹还有柯先生来到梅山镇,与杨某见了面。十多分钟后,柯告诉我们,跟杨某并不合适,于是相亲就草草结束。”李女士说,不想几个月后,杨某就一直打柯先生的手机、办公电话等等,搅得他根本没办法正常生活。
“从今年8月底,杨某就打我的电话了。”李女士说,杨某不知道从哪里知道她的电话号码,就打了过来,说要找柯先生,任凭她怎么解释,杨某就是不听,不停地打电话,“我也被搅得没办法生活了”。在忍受一个多月的电话骚扰后,李女士再也忍受不住了,将自己的手机号码换掉,并且注意保密。
“相亲,能成则成,不成就算了,弄成这个样子,我妹妹也很生气。”李女士说,“哪有这样打电话的。”
学校:女方自称讨说法
“真的是没办法。”昨天,杨某所在的南安某中专学校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学校介入一个职工私人的感情生活,确实很无奈,但是也没办法解决。
据介绍,杨某是学校的一名职工,1994年毕业后分配到学校。当着记者的面,这位学校负责人拨打了杨某的两个电话,都无法联系到她本人,而柯先生提供的杨某拨打过的多个电话号码,要么是关机,要么已经停机,要么没人接。
这位学校负责人转述杨某向学校介绍的情况称,杨某认为柯先生在跟自己相亲不成后,还发信息说自己的坏话,自己要讨个说法。
“做了很多思想工作,也不知道她为什么还会这样子。”该负责人介绍,柯先生就此事向学校反映了多次,但这种事情是他们两个人感情上的私事,学校本来就不好干涉。可是一方已经反映到学校,学校领导不得不出面给杨老师做点思想工作。
“上个月,柯先生等人找到学校,我们又给杨某做了思想工作。”该负责人说,当时杨某说要柯先生付钱。
警方:处罚无法律依据
今年6月份,多方调解无果后,柯先生向南安梅山派出所报警。这一个报警,让派出所也头大。
梅山派出所负责人告诉记者,柯先生报警被骚扰,派出所随即为其做了笔录,并固定了证据。可是在对杨某的行为进行定性时,却出现了一个让大家都拿捏不准的地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对干扰他人生活的方式有具体的界定,为发送信息,如果从条文上看,又不包括恶意的电话骚扰行为。”据了解,对于杨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派出所几次与上级法制部门进行了沟通,最终还是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派出所只得先通过其他途径,做杨某的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