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纠纷适用合同法
本案审判长认为,职业打假人与消费者的区别在于:职业打假人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而是为了经济利益,带着一定商业目的。所以,从消法来看,职业打假人并不具有消费者的身份。虽然在学术探讨中可以有不同观点,但法律是严谨的,涉及到具体案件,就要严格按法律打表。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称,目前的法学界对消费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结合消法规定,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才算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的购买行为就不受消法保护,他们的行为可以通过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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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
职业打假人视同消费者
2009年6月,北京《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
该法院认为,确定职业打假人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的主体资格,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
上海法院
职业打假人不适用消法
2004年3月,上海某基层法院明确表示不支持知假买假索赔,消费者明知经营者销售的是假货,其购买行为并非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错误作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规定。
公众调查
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
七成受访者赞成
本报讯 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昨日,本报公众调查中心随机对60名网友进行QQ在线调查,近七成受访者认为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73.3%的受访者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然后再找商家索赔的做法表示支持,认为打假人是在替消费者维权。另有近三成人持反对意见。
记者 张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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