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4日热线消息24日,市民李女士打来热线电话说,她不满原单位拖欠薪水,就写辞职书离开原单位。不料事后工资没拿到,反而被索5万元的违约金。
做工艺品生意的李女士说,2007年,她与潍坊一家贸易公司签订合同,担任该公司的销售总监。合同中约定,她要在公司工作3年,否则需要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2008年,公司经营出现了问题,她的薪水开始被拖欠,到了2009年5月份,她已经被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
李女士见薪水总不发,就有了自己创业的想法。2009年7月份,她将一份书面辞职报告交给了公司领导,从此后就不再为单位工作了。可当她自己的生意刚刚起步的时候,公司方给她邮寄了一份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她支付5万元违约金。
记者看到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上面称李女士无故旷工,给公司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和极大的不便,公司按照规定与她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她支付违约金。对此,贸易公司方负责人崔经理说,公司方没有拖欠过薪水,李女士是认为薪水太低而递交辞职申请,此后就不露面了,手续没有办完就离职,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说,李女士如有证据证明公司不支付合同约定的薪水,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如果没有证据,李女士选择擅自离职,就违反了合同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