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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朋友为争公厕所有权 官司打到最高法

发表时间:2009-11-22 22:33:35 来源:新文化报 作者:


为了争夺一个公共厕所的所有权,原本亲如姐妹的好朋友变成了仇人。

这个厕所官司一打就是10年,先后经过了县法院、市中院、省高院,最后竟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个打了10年的厕所官司被终审裁定,公共厕所按份共有。

俩人合伙在商场

整个厕所

1994年锦州市黑山县综合市场改造门市楼,售后剩余公共厕所一处,当时亲如姐妹的邱某和庞某看到了商机。

为此,庞某找到了当时在工商局当领导的同学,再由邱某出资8万,庞某出资1.5万,共计9.5万元,剩下的欠款在交款当日以庞某名义给工商局出具了4.5万元的欠据。

邱某与庞某取得了厕所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后开始共同合伙经营,除了日常费用和还欠款外,盈利部分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直到1998年双方终于把欠工商局的4.5万元还清。可是,随着商场生意火,客流量大,公厕也跟着赚钱,邱某和庞某都不再甘心合伙经营,从1999年开始了争夺厕所产权的大战……

多次审理判决二人总不服

1999年,邱某在上诉中主张按出资比例分配,庞某主张轮流一替一个月经营。邱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确认按份共有的产权。

1999年黑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邱某与庞某的合伙关系;厕所按份共有。

宣判后,两人均提出上诉,经过两次上诉、发回重审后,2003年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了原判。之后,庞某再次上诉。2004年,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法院经审理判决合伙财产公共厕所由邱某与庞某共同共有,然而出钱多的邱某不服了,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2006年省高法指令锦州中院再审本案。

2006年末,锦州中院经再次审理后,判决合伙财产厕所由邱某与庞某共同共有。邱某依然有异议,并再次向省高法提出申请再审。2007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但邱某依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历经10年尘埃落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811月作出裁定,指令辽宁省高法再审本案。如今,官司终于尘埃落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合伙购买的公共厕所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为此,省高法终审裁定,维持2003年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的判决。撤销2007年、2006年、2004年,省高法和锦州中院的3次判决。(《华商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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