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诽谤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菁菁管制一年,并赔偿自诉人医药治疗费等经济损失4901.9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某电厂多名职工收到了一条手机号为132765920**所发的诽谤自诉人李虹的短信,内容是:“李虹喜欢有妇之夫,有意者速打电话834333**”,该电话号码是自诉人家的号码。自诉人李虹于2008年3月30日报警,但公安机关未查出为何人所发短信。自诉人李虹因此事于2008年4月14日服毒自SA,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自诉人李虹怀疑是被告人张菁菁所发短信,在院内谩骂,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被告人张菁菁及其儿子高晓光为报复自诉人李虹,高晓光申请号码为513251XXX的QQ聊天号码,网名激Q视频聊天,并在QQ信息里留了自诉人李虹的住址和家庭电话,被告人张菁菁也知晓此事。在2008年的6、7月间,被告人张菁菁及其儿子高晓光分别多次在聊天时将信息“我是个寂寞女人、想激Q吗?拨打电话834333**电话联系”等内容予以发布。后自诉人李虹家中经常半夜有人打电话,内容为“你寂寞吗?你对象在家吗?”等等。自诉人李虹因短信及互联网发布信息被骚扰之事,出现情绪低落、失眠等精神异常,于2009年4月29日在住院治疗15日,花去医药治疗费2159.25元。2008年11月20日,经鉴定:李虹曾患有创伤后应急障碍,经治疗现已缓解,该精神障碍与被短信及互联网辱骂等事件有因果关系。
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菁菁通过互联网散播诽谤自诉人李虹的信息,扰乱了自诉人李虹的正常生活,且造成自诉人李虹精神创伤性应急障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影响,其诽谤自诉人李虹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关于自诉人李虹指控被告人张菁菁以发布短信方式对其侮辱,经查认为,自诉人李虹确实被他人公然捏造事实以发布短信息的方式公开散播,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被告人张菁菁所为,故其指控张菁菁以发布短信息的方式进行侮辱,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此部分指控,不予支持。对于自诉人李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菁菁应予以合理赔偿。其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晓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查认为,高晓光系未成年人,按照相关规定,民事赔偿由其监护人予以承担。其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人张菁菁的行为构成犯罪,故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