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被告人王大力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被告人王大力与马某清是同屯人。几年前,年近四十的王大力与马某清的侄女确立恋爱关系,后因种种原因分手并接下梁子。自今年以来,王大力自感身体不舒服,便怀疑是马某清施法放蛊害他,于是对马某清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009年6月7日上午10时至下午13时许,王大力为泄私愤,持一把杀猪尖刀窜到本屯“三线”(地名)等处,用刀将马某清及其侄子王某宏两户的1.29亩已经结苞的玉米株苗全部拦腰砍倒,致使两户被砍伐的玉米地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74元,严重影响到这两户的生产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大力因迷信思想作祟,没有科学根据,无端怀疑他人放蛊害己,为泄私愤,竟将他人玉米株砍伐,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大力有期徒刑9个月。(陈闯 赵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