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先生买房向银行贷款300万元,银行放贷前对董先生提供的信息进行抽检,发现其中两个电话信息与事实不符,决定迟延放贷。卖房的钱先生未能按时收到这笔房款,于是将董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按房屋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101.2万元。长宁区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判令董先生支付钱先生违约金20万元。
去年7月,钱先生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转让给董先生,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506万元,分两次支付,首付款206万元签约后支付,余款300万元以银行贷款形式在办出他项权证并送交贷款银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董先生向钱先生支付了206万元首付款,另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按银行要求在指定账户存入8万元作为信用担保。
由于经常用家里电话联系工作,在进行贷款申请人信息登记时,董先生将家庭电话填在了公司电话一栏,在家庭电话一栏则随意填了个号码,不料这一随意之举却为自己带来大麻烦。同年9月,贷款银行在放贷前抽检时,发现董先生登记的两个电话与事实不符,即通知董先生须另行存入42万元作为保证金才能放款。董先生一时无法筹足钱款,银行遂暂缓放贷。
庭审中,钱先生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董先生的买卖合同。董先生则向法庭辩称,迟延放贷责任在银行,自己没有过错。且已经将42万元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银行也已经将300万元贷款放至原告账户,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董先生申请,法庭追加银行为第三人。银行述称,导致贷款迟延发放的原因在于董先生,自己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
法院认为,对300万元银行贷款的迟延发放原告没有过错,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被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被告在收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状前已经按第三人要求存入保证金,原告已收到这笔房款,因此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结合被告的违约行为、逾期付款期间的银行贷款利率等因素,法庭酌情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的违约金为20万元。(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