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的小倩终于怀孕了,36岁的丈夫陷入狂喜之中,但欣喜之余是无尽的烦恼,因为单位领导对小倩说,你违约了,只有两条路:要么打掉孩子保留工作;要么就辞职。小倩实在不愿意打掉孩子,但又不想丢掉工作,于是向法律援助部门求助。在劳动仲裁的调解下,单位答应给予小倩一定的经济补偿后终止和她的劳动关系,但临到兑现的时候,单位又反悔了,要求小倩重新签约。目前小倩已经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领导让女职工打掉孩子
小倩2007年8月大学毕业后到南京某信息化研究中心做打字员。信息中心是一家民办非企单位,由某研究院出资开办,因此小倩与其他员工一样,工作岗位和日常管理都在研究院。入职后,小倩参加了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可谓前程光明。但是,如此厚待也不是白给的,研究院与小倩等女职工签订协议,条件之一便是生育大事必须听从单位安排,小倩听从了单位的安排,谁知今年5月检查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本想打掉孩子,但她丈夫第一个不同意,说打掉孩子就离婚;家里其他成员也一致反对。有人说,女人年龄越大生产的难度就越大;又有人说,大龄坠胎会使不孕、流产的概率骤升,终身不育的风险加大。考虑到夫妻二人均已老大不小,打掉孩子不是明智之举,小倩决定向院领导说清楚、留住孩子。
领导告诉小倩:你违约了。两条路,要么打掉孩子继续工作,要么自己辞职。今年的聘用协议还没签,3月份开始我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小倩申辩道,生孩子不是想生就能生的,按照法律规定,我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要我辞职得有条件,给我怀孕期间的工资和生育保险待遇。或许是小倩的坚持,领导们改变了主意,通知小倩:你回信息中心去,新设一个胶片扫描岗位给你,实行计件工资,一天4个小时的工作量,如果没做完,第二天就按六个小时工作量,再完不成,那就对不起了。果然,小倩离开了研究院的打字岗位,每天独自一人面对“放了几十年”的旧胶片,进行电子扫描。七月份,小倩的妊娠反应加重,医生开出了休息半个月的病假条。这边交上病假条,那边就开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称:小倩没有完成规定的扫描数量,严重违反了胶片扫描工作量管理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女工无奈放弃工作
小倩向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在援助律师常开余指导下进入仲裁程序。开庭审理中,信息中心的核心理由是小倩“严重违反管理规定”,但陈述的事实,是研究院上上下下、职能部门如何对怀孕的小倩做说服工作,以及小倩的不配合。并提交盖有骑缝章的《劳动合同书》和《补充条款》一份,试图证明《补充条款》在合同签订时即已存在、为一整体,小倩对岗位要求和规章制度都已知悉,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制度和《补充条款》的约定。援助律师当庭指出,《劳动合同书》签订于2009年3月,而《补充条款》内容为2009年5月份小倩怀孕后的工作安排,两者不可能同时产生,戳穿了信息中心的伪证行为。但为了尽快摆脱诉缠,小倩最终选择与信息中心协商解决。双方约定,由信息中心为小倩缴纳社保费至其领取到生育津贴当月为止,劳动关系至此终止;信息中心支付小倩经济补偿金6000元,于小倩撤回监察投诉、完成工作交接后支付。
目前,小倩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信息中心要求小倩重新签约、拒绝支付补偿金。小倩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援助律师告诉记者,因为该单位是非赢利单位,所以法院强制执行往往是空手而归。
那位领导
生不生孩子?
小倩所在的部门共有4名女职工,其他三个人都比小倩大,那三位为了保住工作都打掉了孩子。这个数字让记者心惊。女性生子本来是人之常情,但为什么在某些单位领导面前就变得如此无关紧要?难道他们自己不生孩子吗?是他们对事业太执著,还是对生命太冷漠?或许他们根本就不明白天下除了事业还有家庭和感情;职工除了需要管理更需要尊重和爱护。法律援助律师告诉记者,生育权是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单位不得有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制要求。用人单位做出这般行为,不单是法律上的问题,更多是道德和信用意识的缺失。现实中,当用人单位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辞退、变相辞退劳动者的时候,最终都是以劳动者失去工作为结果,这一现象值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制定者们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