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的处罚,符合法律程序。2007年3月21日,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红旗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是,梦爽向新乡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2007年7月2日的庭审中,河南精心律师事务所的闫旺昌律师作为梦爽的代理人指出,红门派出所收集的证明梦爽故意毁坏财物的5份讯问笔录不合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案发是在2006年11月23日,而公安机关提供的三份校方人员证言则是在2006年12月8日收集的。另外,公安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前未对涉案物品进行任何鉴定。
2007年9月27日,新乡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接到终审判决书后,梦爽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母校扣发英语四级准考证,并开除其学籍
接下来,梦爽又和学校较起了劲。
2007年12月25日,梦爽将新乡学院(2007年10月由平原大学等三所学校合并而成)起诉到红旗区人民法院。
梦爽告诉记者,她起诉学校扣发她英语四级准考证后,彻底和学校闹僵了。2007年4月23日,她到郑州新闻单位和省教育厅反映此事。第二天,她被学校开除学籍。而此时,离她大专毕业还有两个月。
梦爽在起诉状中说,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而平原大学是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开除学籍前也没有经过听证程序。另外,开除学籍时,她的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诉讼中,不能作为新的处分依据。在庭审中,平原大学说,开除梦爽学籍决定当天,给她送了一份决定书,决定书上告知梦爽可以申诉。
记者从一份平原大学《关于对梦爽同学开除学籍的决定》的文件上看到,“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决定对梦爽同学开除学籍。”
文件中开除她的第一条理由是她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对于文件中的“2006年12月份以来,该生以向校领导反映问题为由,多次到校行政楼大吵大闹”等违纪行为,梦爽矢口否认,她认为学校在打击报复。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学校的法律顾问秦鹏说,学校对此非常重视,两次召开校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党政联席会议比校长会议规格高,参加人员也多,并不违法。因为开除学籍是纪律处分不是行政处罚,所以作出处分前可召开也可不召开听证会。梦爽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后,平原大学召开了听证会,维持了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这是平原大学历史上为学生召开的第一次听证会。梦爽又向省教育厅申诉,2007年7月10日,省教育厅维持了平原大学的处分决定。
2007年4月24日,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平原大学开除其学籍的决定。梦爽又上诉到新乡市中院。
新乡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在平原大学期间,曾损坏学校公物受到治安处罚,扰乱学校的教学和办公秩序,对学校老师进行人身攻击,平原大学据此作出的处分事实清楚。平原大学作出处分之前,不但经过了校长办公会的研究,甚至经过了比校长会议规格更高、人数更多的党政联席会议的研究,并不违法。2008年8月28日,新乡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梦爽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
省高法作出裁定,指令新乡中院进行再审
两起申诉案件,在梦爽的苦苦等待中终于有了结果。
今年4月4日,省高法对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裁定,指令新乡市中院再审。
在6月11日的庭审中,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的韩全林和余海锋律师作为梦爽的再审代理人,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
他们认为,红旗区公安分局在2006年11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直到2006年12月5日“红价证鉴字[2006]13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才得以作出。红旗区公安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还没有查清本案的事实情况,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红旗区公安分局收集的证明梦爽故意毁坏物品的5份讯问笔录存在伪造和不合程序之处。
梦爽向法庭提交了申请鉴定书,要求对公安机关提交的5份讯问笔录记录人的笔迹和包括自己在内的部分被讯问人的签字进行鉴定。但是法院没有采纳。
新乡市中院再审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新乡中院和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发回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5月1日,省高法对学籍案也作出了裁定,指令新乡市中院进行再审。新乡市中院进行庭审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新乡市中院和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发回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9月30日,红旗区公安分局作出了《撤销梦爽行政拘留及案件的决定》。决定中说:“经调查,我局在办理梦爽故意损毁财物一案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红旗区公安分局领导告诉梦爽,他们已对讯问民警作出关7天禁闭的处分,派出所所长已被停职。分局给了梦爽1000元的国家赔偿。
经过三年的马拉松诉讼,梦爽的学籍案件又回到了起点。让梦爽感到担忧的是,如果红旗区人民法院再次判决她败诉,官司又得按照新一轮的程序走下去,那她的学籍恢复仍遥遥无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