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女下属与自己的业务单位领导发生私情后,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经理杜某显得“义愤填膺”,并拿上“家伙”带着女下属一起找到对方,提出对方“要么离婚后娶她、要么自己投案自首、要么给10万元赔偿”的三点解决意见。同时,为了保证对方赖不了账,杜某还威逼对方写下一张收到自己公司货款的收条作为保证。昨日,记者从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获悉,此案经过该院公诉后,杜某一审获刑2年缓刑2年。庐剑记者 雷强
勒索:“不娶她就赔十万!”
出生于1972年的杜某是蒙城县人,在合肥经营一家商贸公司。而作为此案导火索的陈某某则出生于1988年,人长得也比较漂亮,系杜某公司的员工。2009年6月2日,杜某突然得知陈某某与自己有业务关系的代理商丁某某发生过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且丁某某还到处宣扬这件事,为此,杜某感到非常生气。
随后,杜某找到陈某某询问此事,在得到陈某某的确认后,杜某更是感到异常气愤,随即决定要为陈某某“讨个公道”。当天下午,杜某拿上棒球棍后通知陈某某一起到丁某某在合肥市长江路的办公室找丁“讨说法”。
在来到丁某某的办公室后,杜某持棒球棍威胁丁某某并命令丁某某跪下。随后,杜某以丁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为由,杜某提出三点解决意见。一是丁某某立即与自己的老婆离婚,娶陈某某;二是丁某某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是丁某某自愿给陈某某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
陈某某亦表示同意丁某某给予其经济补偿。后丁某某写下“欠陈某某10万元”的欠条一张,陈某某收下此欠条后与杜某一起离开现场。
威逼:“偷情过程写出来!”
在陈某某拿到欠条之后,杜某便开始隔三差五给丁某某打电话或发短信要求解决“欠款”问题。2009年6月10日,丁某某被逼无奈,在合肥市宿州路某银行向陈某某的银行卡中汇款5000元。
见催要多次对方只汇款5000元,2009年7月19日,杜某又携带电警棍、刀和陈某某一起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宾馆一房间内对丁某某进行威胁,要求丁某某兑现10万元。在陈某某离开宾馆后,杜某为迫使丁某某支付陈某某10万元,逼迫丁某某写下“收到杜某公司货款4万元”的收条作为担保。同时要求丁某某写下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后杜某拿着丁某某写的收条离开宾馆。
2009年7月20日,丁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杜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之后,公安机关在杜某的住处缴获了丁某某书写的收条、欠条和做案工具——电警棍、刀。
下场:领导与下属均获刑
在得知杜某被公安机关传讯后,陈某某随即也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两人退出赃款50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丁某某。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在得知丁某某与自己单位的员工陈某某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后,未能正确、冷静处理,而是以被害人丁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为由,在丁某某写下“欠陈某某10万元”的欠条后,伙同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丁某某10万元,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
同时,法院认为,在敲诈10万元的犯罪中,有95000元属犯罪未遂,可比照即遂犯减轻处罚。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该依法惩处;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杜某、陈某某均系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均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对本案发生的起因有一定的过错,亦可对二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杜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