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同学小涛抢走女友,怀恨在心的小光持刀将“情敌”及亲属扎伤。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被告人小光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赔偿被害人小涛及亲属18万余元。
被告人小光与被害人小涛原系北京某大学的同班同学,二人在校就读期间曾产生矛盾。2007年8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小光为了报复被害人小涛及其家属,持刀来到被害人小涛家中,将被害人小涛及其父亲扎伤,经鉴定小涛的父亲为重伤,小涛为轻伤。后因二被害人奋力反抗,被告人小光逃离现场。
2007年8月22日6时许,被告人小光为了继续报复小涛的家人,再次携带尖刀来到被害人小涛家,并藏匿在楼道里伺机作案。此时,恰逢被害人小涛的舅舅从房屋内外出,被告人小光趁机持刀将被害人的舅舅刺伤,经鉴定为轻伤。后被告人小光逃离现场。
同年9月3日,被告人小光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后经鉴定,被告人小光临床诊断为偏执状态,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上,被害人小涛及亲属向被告人小光提出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7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光为报复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小光多次持刀行凶,且残害无辜,不计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对其本应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小光的故意杀人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经鉴定属限制行为能力,并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同时,鉴于被告人小光在其家属的帮助下已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小光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小光的犯罪行为给三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判令其予以赔偿。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