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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商品房买卖合同征集意见 可提议修改霸王条款

发表时间:2008-09-09 00:24:57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


 众所周知,买房子时购房合同是重要的内容,也曾有不少购房者遭遇过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随着《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2000年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南宁市房产局会同南宁市工商局起草了《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增补和删节,9月1日至9月1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4日,记者就相关细节采访了南宁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

  最大亮点:

  卖房按套内面积计价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双方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解读:此约定是《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在《示范文本》中,有3种购买方式:按建筑面积、按套内面积、按套。但在操作中绝大部分按建筑面积。

  据了解,目前北京、广州、重庆、海口等地均已制定了商品房按套内面积计价销售的有关政策,强制要求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套内面积计价。实践表明,这种计价销售方式能有效解决商品房交易中因公摊面积产生的纠纷问题,有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更改规划

  开发商要负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买受人相应补偿。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就补偿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解读:《示范文本》对于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过于简单,不利于保护购房人权益,因此,在本条中增加了几种比较常见的规划、设计变更情形,同时,增加了出卖人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一些业主入住后,发现房屋里面多了一根柱子;与对面楼房的距离没有买房时所说的18米远;层高从所说的3米降到了2.8米;或者规划中的草坪,又建了一栋楼房,找到开发商理论时,往往无功而返。因为开发商为更改规划交上一笔罚款后,其行为就成了合法。又因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的约定,业主得不到任何的补偿。《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即更改了规划,必须要对业主有所补偿。 

  不交维修资金

  领不到新房钥匙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或半年、或季、或月)收取。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解读:部分业主认为,前期物业公司由开发商选聘的,物业费的定价也是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定的,因此拒交物业费。《征求意见稿》在合同中增加了前期物业服务的相关条款,使购房人了解所购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情况,并告知其相应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纠纷。

  另一方面,不少业主认为,如今房子还是崭新的,却要交维修资金,有些想不通,因此拒交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加入了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约定的相关条款,不交专项维修资金,就领不到新房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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